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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17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0400號令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
第三條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定之。
第四條   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
  名稱。
  宗旨。
  組織與任務。
  會員權利與義務。
  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會議。
  經費及會計。
  附則。
第五條   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家長會依實際運作需要,得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 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 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包括國小附設幼稚園),每滿十班得增置二人。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至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人數至多以九人為限。設常務委員會時,應於組織章程中自定常務委員任務,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府教育局對學校家長會應積極輔導,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一條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本府教育局核備。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聯合會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教育局發給。
第二十三條 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家長會之設置及會務運作,本府教育局得訂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第二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捨不得孩子吃苦 將來他(她)會更苦

捨不得孩子吃苦  將來他()會更苦

有一對父母,他們的小孩大學畢業,上班了,有了收入,所以父母不再給零用錢,可是入了社會的小孩,用好的、吃好的、追流行,錢根本不夠用!結果丟了一句話給父母:『如果你們不能一輩子供給我優渥的生活,那為什麼從小要讓我養成這種習慣?........

看 了打了個冷顫,我們是不是也是這樣的父母?我們要怎樣教我們的孩子愛物惜物?我今年二十歲,目前因故休學,在一家安親班打工。安親班鄰近便利商店,孩子很 喜歡去那裡買東西。常見包子吃一口就丟,飲料喝半罐就不要,洋芋片才吃兩片,就買一包別的來吃。這些孩子平常也喜歡偷藏別人的東西開玩笑,愛看人家著急的 神情。我曾多次制止,他們卻毫不覺得不妥,甚至腦筋還動到我的火車月票上。我生活一向儉約,身上很少帶超過五十元。失去月票,我回不了家,只能投宿朋友 家。而我怎樣也沒有想到--竟是他們偷拿我的東西!他們非常聰明,一直等到月票過期了才拿出來還給我。我說,這種行為是不對的,我會寫在聯絡簿上告知家長。 這些孩子竟然從錢包掏出兩千元摔在我面前:「小氣鬼,才兩千,賠妳就是了!」「才」兩千元嗎?我還不到可以老氣橫秋地說「我們那個年代啊……」的年紀,我 也沒嘗過貧窮的滋味,但那兩千元也是我辛苦從生活費中儉省下來的,是我半個月的生活費啊!這些孩子竟然可以這麼不屑地從錢包掏出來摔在我面前!這讓我想起 之前某一次當家教,我看那個孩子家中並非十分富裕,醫科生的我,時薪是可以索價五百到七百元的,但我只要了時薪三百元。我認真地教他,無奈學生不用心,總 是想聊天,不想聽課,後來竟挑明了說:「要不是我媽說,上妳一小時課.給我五百元,我才不想聽妳講這些無聊東西呢!」原來請我當家教,比請他當學生便宜多 了!我不知道這些孩子的家庭是否真的很富裕,但他們生活的態度簡直像暴發戶。

這樣對孩子好嗎?父母不能供應孩子一輩子!是不是應教會"孩子節儉".比期望孩子以後能賺大錢,維持闊綽生活,可實際多了。

昨 天我在教室的白板上心痛地寫下:「一粥一飯,當思來處不易;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這是一個很古老的諺語,但我不認為這不合時代。教給孩子這個美德, 是留給他們一項比萬貫家財還要重要的資產。因為自己小時候過得辛苦,便盡量給孩子好日子過的家長"請深思",這樣究竟是愛孩子,還是害了孩子。
           捨不得孩子吃苦,將來他會更苦
許多父母養小孩是把孩子捧在手心上,怕他凍著、怕他餓著、摔著,其實這種過度的保護,只會讓他更低能、更依賴、更不知如何面對人生的大風大浪。 

摘錄至【2002/12/18聯合報】


校慶大會

第27屆校慶大會將於103年12月5日(星期六)舉行,歡迎家長、校友熱情參與

麗山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通過(911011日)

第一章    
   本組織章程依據北市政府頒佈之『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北市政府教育局函頒之『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訂定之。
   學生家長會定名為『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會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交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依據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另得組成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 六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後補委員八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九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 十 條   家長委員會依會務發展需要,得設行政、總務、輔導、活動、財務、志工及課程發展等工作小組,以利會務推動。
第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第 十二 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改進事項。
二、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及交辦事項。
三、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之事項。
第十三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五(至多五人)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本會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及常務委員儘量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三章   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十四 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其中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連選得連任。           
前項所列人員任期,原則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至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下屆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及班級家長代表屆時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上屆會長及上屆人員繼續執行其任務,但至多以一個月為限。
第十五 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因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請辭,若所剩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剩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其子女離校或請辭生效日起十五日內,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另行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六 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辭職同意書,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清冊、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 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之。前項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議。
第十八 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局核備後,始得就任。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四章   會 員

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活動。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 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二十二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三 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四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五 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並應列席。
第二十六 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一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二十七 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八 條  本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 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須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查核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應在臺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 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三十二 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準暨相關法令辦理。若有修正之必要,由家長委員會另訂修正案,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三 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三十四 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三十五 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第三十六 條  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